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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村信用社调研报告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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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 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 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 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 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 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 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 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 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 三、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 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 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按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农村信用社调研报告3 当前,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金融业竞争日益加剧,农村市场多头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给农村信用社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激烈的市场竞争势必需要更加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传统的存贷业务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中间业务已成为金融竞争的'新战场。农村信用社如何在新一轮竞争中创新思路加快转型、占有市场一席之地,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现就农信社如何拓展中间业务谈几点笔者的不成熟认识。 一、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间业务处于起步阶段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逐步将发展中间业务提到重要议程,对发展中间业务不断加大投入,促进中间业务迅速发展。但从中间业务收入和产品层次来看,我们还处在起步阶段,收入比例远远低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中间业务存在的不足和困难 1、对中间业务认识不足。从信用社自身来看,农村信用社受传统经营思想的束缚,业务经营基本上局限于“一存一贷”的旧模式,仍然以利息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中间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仅当成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吸收和稳定存款的一种附带的服务项目。 2、产品品种单一、创新力度不够。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在产品品种上仅局限在一般的结算和代理业务上,业务范围狭窄、业务量小,只能为客户提供中介性质服务,远不能满足客户需要,与市场的需求量存在较大矛盾。 3、信息网络系统还落后。中间业务发展必须要借助以电子通讯和计算机为中心内容的金融电子化,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农信社管理体系制约,加上财务资源有限、技术基础薄弱等原因,对科技投入和开发力度不够,虽然建立了电子联行等支付结算系统,但系统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全国性结算以及网上支付等市场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中间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现实意义 (一)中间业务是增强竞争能力,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择优客户,客户也在挑选银行,特别是优质客户更看重银行服务水平的高低,能不能满足需求成为其选择银行的主要标准。 (二)发展中间业务是农村信用社适应经济形势的必然选择。当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进金融创新和业务转型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战略目标。 (三)中间业务是农村信用社提高赢利水平的主要渠道。中间业务不需占用或少占用资金,主要通过为客户服务获得收入,具有风险小、投资少、收益高的特点,相对于贷款成本要低得多。农村信用社调研报告4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1、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基层以下撤退,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1、道德风险: 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li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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