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经济法体系问题结构分析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经济法体系问题结构分析一 】是由【泰山小桥流水】上传分享,文档一共【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结构分析一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1/5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经济法系统问题的构造分析(一)“纲领”经济法系统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直观认识。对经济法系统的构造分析,能够有多种路径。研究经济法系统的内部构造,需要观察其构造的特定性。认识经济法系统,相同应该持开放的心态,以应付开放社会所产生繁琐问题。为此,应该“一分为二”地看问题,特别是对处于“中间地带”的一些法律规范,使其在性质上各得其所,在调整上又能够互相为用,以共同实现其整体上的调整目标。“重点词”经济法系统,构造分析,二元构造,中间地带经济法的系统应如何确定,曾是讨论纷纷的重要问题。跟着人们共鸣的日渐增加,对经济法系统问题的商讨也余音渐歇。但近几年来,经济法制度的快速发展,生成了大批的新规范,这些新规范不只会直接影响人们对经济法系统详细构造的认识,也会影响人们对经济法系统既有共鸣的合理性的见解,因此对经济法系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仍旧有必需做进一步的商讨。依照既有共鸣,经济法系统作为经济法例范所构成的内在友好一致的整体,其核心问题是规范的分类与构造问题;与此同时,经济法系统作为有关经济法例范所构成的一个系统,能够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来对其张开研究,以更好地揭示经济法例范的种类及其所形成的特定结构。事实上,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研究经济法的系统,都离不开对有关规范的分类及由此形成的特定构造的研究,都离不开重要的“构造分析”。这对于研究经济法系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自然也合用。对于经济法系统所波及到的构造性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人们已经完成了很多共鸣,当前学者尚略有歧见的,主假如对经济法例范的“分法”上的不一样样:有些学者主张“二分法”,有些学者主张“多分法”,并由此带来了经济法系统构造上的不一样样,在此不再赘述。本文的商讨,是立鉴于学界已有的一些基本共鸣(如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系统构造等本体论共鸣),重视从经济法系统发展的角度,对经济法系统进行一般构造分析,提出系统的“二元构造”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二元”的“中间地带”的归属问题,并商讨如何“一分为二”地解决这些问题。一、经济法系统的一般构造分析从历史上看,经济法系统的发展,的确是从简单到复杂,从初级到高级的演进历程。一般认为,从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较早的经济法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但是在20世纪30年月的大危机此后,跟着各国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宏观调控法才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并成为经济法系统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因为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广泛,且关系亲密,因此它们作为经济法系统发展的两个重要成就,已经为理论界所公认。鉴于上述两类规范在详细调整范围上的差异,还可对其进一步做出分类。比方,宏观调控法规范能够进一步分为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例范,这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财税、金融、计划这三类政策、手段相一致,它们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种类。又如,市场规制法例范能够进一步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开销者保护法例范,这与市场规制所保护的不同主体的不一样样法益以及所运用的不一样样手段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种类。从上述分类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多数,构成了经济法系统上的“二元构造”。此中,宏观调控法包含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含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的各个部门法都能够有详细的立法表现;各样详细的经济法例范,都能够分别到经济法的上述亚部门法中。上述对经济法系统的各个亚部门法的描绘,能够大概归纳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自然,这些亚部门法依照部门法原理还能够够做进一步的细分。如财税法包含财政法与税法两个详细的部门法,此中,财政法包含财政系统法和财政进出法,详细包含估计法、国债法、政府采买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又包含税收系统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能够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富税法)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上述财税法例范的分类,与经济法的其余亚部门法例范的分类也都是一致的。比方,鉴于上述原理,金融法、计划法等领域相同能够相应地分为一般的系统法与详细的调控法,其现实立法例能够详细表现为中央银行法,以及经济坚固增加法、家产构造法等。又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反垄断法相同包含反垄断系统法和垄断行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包含反不正当竞争系统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等等。自然,这些但是学理上的分类,现实的具体法律文件的名称未必与其一致。经济法例范的上述不一样样层次的分类,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系统的内部构造。从整体上看,经济法系统的内在构造是一个“层级构造”。此中,第一层构造,是表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机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例范群与市场规制法例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构造,分别是表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表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亚部门法;第三层构造,每个亚部门法还可进一步分为若干小的部门法。这样的构造,在数目比率关系及摆列次序上是较为适合的,同时,各层构造的各样规范之间都有着内在的协调互补的关系,而不是互相交叉、重叠、矛盾的关系,从而使经济法系统能够较为坚固地发挥其整体功能。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纯粹是从部门法的意义上,而不是从详细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上来理解的。1]在各样详细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中,可能包含有其余的部门法例范,如形式意义的财税法中可能有行政法例范,形式意义的金融法中可能有民商法例范,形式意义的计划法中可能有宪法例范,等等,这些都是正常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能够以为法学上的部门法区分,都是依照其主要性质所做的一种大概区分。事实上,各样法律分类,都可能存在必然的问题,其实不是都是圆满无缺的。二、经济法系统的构造选择及其新问题(一)“二分法”与“多分法”的构造选择上述系统的“二元构造”,是对经济法系统的基本描绘。但是,经济法系统其实不是如出一辙。因为经济法尚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人们对于经济法系统的认识自然也难求尽同。上述对于经济法系统的“二分法”,作为一种基安分类,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分类,只好算是经济法学界以致法学界的“基本”共鸣。但在上述“二分法”的基础上,尚有“三分法”、“四分法”3]等“多分法”。各样“多分法”比“二分法”多出的部分,如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转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等,常常都是很复杂的问题,很值得研究和讨论。下面就举几例来简单说明。第一,对于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的资格实质上主假如由民商法来加以确定的,只需符合经济法的要求,相同能够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资格是经过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来加以确定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的资格,是由宏观调控法或市场规制法中的组织法或称系统法来确定的;而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的资格,假如有特别要求的话,也要由宏观调控法或市场规制法来加以确定。因此,不需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以外设置一个独自的主体法或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对于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都要加以规定和规范,其性质其实不是仅是“行为法”。第二,对于市场运转法。市场运转是一个大的见解,在市场运转中波及到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等众多问题,从而波及到合同法、单据法等诸多民商法例范的合用。经济法的主要功用,是保障和规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保持市场竞争的次序,并保证公正、正当的市场次序。对于一般的市场竞争,不用经济法特别规范,但对于不公正的和不正当的竞争,则恰好需要经济法重视规制。因此,应该放入经济法系统的,只应是市场规制法,而不是整个市场运转法。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2/5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第三,对于社会保障法。固然它与经济法亲密有关,但因其有自己不一样样于经济法的主旨和调整对象,因此,跟着社会保障法制度的成立和不停圆满,其独立性日趋突出。考虑到社会法的调整目标是重视解决社会运转中产生的社会问题,而经济法例是重视解决经济运转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见参照文件1)因此,很多学者已经开始把社会保障法纳入作为部门法的社会法而不是经济法。第四,对于政府投资法。政府投资,假如意在宏观调控,则应由宏观调控法来规范;假如是作为营利性活动出现,则相同要受市场规制法例范。跟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应尽量防范“与民争利”,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特别是跟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直接投资的领域应渐渐限缩,主要致力于公共物件的供给,因此应该与估计支出或详细的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问题有关,从而应与财政法联系更为亲密。在这类状况下,对于政府投资法能否应看作为一个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相并列的领域,其必需性如何,很值得商讨。其余,涉外经济法的分立,与经济法理论上的分类直接有关。只管这类分立以前有相当多的立法支持,但跟着中国的入世,以及公民待遇的广泛实行,很多领域都取消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法制的一致,由此使涉外经济法的特别性变得愈来愈小。据此,一般也都以为没有必需把涉外经济法作为一个大的独立领域来与宏观调控法等相并列。以上但是列举了几个方面的对于法律归属的不一样样见解,对这些见解的不一样样态度,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系统的详细构造。只管人们的认识还有一些分歧,但不论如何,把依照“二分法”所确定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多数作为经济法系统的核心部分,已殆无异议。当然,因为经济法向来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因此,即便把上述的“二元构造”作为经济法系统的核心框架,也必然看到经济法系统所应有的开放性,不停地发现和解决在系统构造上的新问题,以对系统理论不停做出适合发展。(二)“中间地带”的归属问题假如在经济法的系统上选择“二元构造”,就会发现,跟着经济法系统的发展,在二元构造之间,还存在着一些被以为拥有过渡性、模糊性的规范,这些规范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规范都亲密有关,能够称为“二元构造”的“中间地带”,如看守规范、价钱规范、反热卖与反补助规范等。这些重生规范都有必然的特别性,其终究应并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规范群之中,仍是独立或游离于两大规范群之间,都会影响到经济法系统的构造,因此仍然需要详细分析。比方,跟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关的看守规范也愈来愈引人凝望。这些看守规范,主要表现为对特定行业的看守,并从而表现为对特定市场的看守。在金融业,分别有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以及相应的钱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看守;同时,在其余领域,还有对电力业、石油业、房地家产、医药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监管;其余,对国有财富等方面的看守也被高度重视,等等。深受关注的各样种类的看守,不仅直接影响到有关的看守系统(为此,我国成立了一批“监察管理委员会”),并且也对有关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形成了一批重要的看守规范(有的表此刻专门立法中,有的散见于有关立法中)。对于各样看守规范,终究属于宏观调控法仍是市场规制法,人们的认识其实不一致。有人以为看守规范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而设置的,因此,应该把它们定性为宏观调控法;也有人以为,看守规范固然与宏观调控亲密有关,但与传统的宏观调控法例范是不一样样的,因为其调整更拥有直接性,且看守受体拥有特定性,而不像宏观调控法的调整那样拥有间接性,在调控受体上拥有非特定性。假如从调整的直接性和主体的特定性来看,看守规范更凑近于市场规制法例范。事实上,如同看守规范相同,市场规制法相同也是为宏观调控法服务的,与宏观调控法之间相同是互补的关系。因此,从广义上说,也能够把看守规范作为一类特其余市场规制规范列入市场规制法中。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3/5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这样,就能够对市场规制法做出进一步的发展,即市场规制法不只包含平常意义上的一般市场规制法(即前面谈到的传统的竞争法和开销者保护法),在此基础上,还包含特别市场规制法,如金融市场规制法(包含银行看守纪、保险看守纪和证券看守纪)、电力市场规制法、石油市场规制法、房地产市场规制法等。从必然意义上说,特别市场规制法相同要以传统的竞争法为基础,因为这些公司,不论是银行公司,仍是电力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也都要依照一般的竞争法例范,只但是在此基础上,鉴于这些公司或许行业的特别重要性,国家常常还要专门进行规制。有些规制(如金融领域的规制或称金融看守),自己就与宏观调控直接有关。因此,能够认为,这些看守规范与宏观调控规范和市场规制规范都亲密有关,只但是鉴于其规范有关主体行为的直接性和特定性,更适合把有关的看守纳入广义的市场规制之中。从当前已有的立法来看,一些看守规范已经开始偏向于市场规制方面。比方,在金融看守领域,银行看守已经关注对银行业的竞争行为的规制,而证券看守相同要关注对质券市场上的各样行为的规制,等等。除了看守规范以外,被以为属于“二元构造”的“中间地带”的法律规范,还有价钱规范、反倾销与反补助规范等,它们也同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亲密有关,对其如何归类,在后边还将专门商讨。从整体上说,各样处于二元构造“中间地带”的规范,多数属于市场规制法例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例范的联系的确又特别亲密,甚至某些规范自己就属于宏观调控法例范。这也是现代经济法制度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新特色,它们推进着经济法系统的发展,在进行构造分析时需要特别注意。(三)“二元”的交叉交融问题假如在经济法系统的构成上选择“二元构造”,还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即经济法系统中的“二元”,其实不是截然孤立,而是存在亲密的内在联系的。在过去的研究中,对于作为“二元”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亲密关系问题已略有商讨,(见参照文件2)跟着“二元构造”的“中间地带”的发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例范之间的交叉交融的现象日趋突出,从而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为亲密,也使经济法作为一个一致的部门法的系统性更为突出。如前所述,从规范生成的先此后看,一般以为,同宏观调控法比较,市场规制法的产生比宏观调控法更早,与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也更为亲密,从传统法中吸取的养分也相对更多。而宏观调控法,则是在经济理论、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有了必然发展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法律理论及有关立法有了必然发展的基础上,才渐渐产生和渐渐被认识的一个重要领域。人类的实践已经表示并将再三表示,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行,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次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保证的市场次序供给重要的外面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行,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供给的有关保障,并且,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受益彰。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问题,固然学界已有了必然的商讨,但对于其在详细制度上的交叉交融问题,则商讨不多。事实上,在详细的立法中,两类规范交叉交融的趋向已日渐显然。这既反应了二者之间的固有联系,同时,也表现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问题的复杂性。比方,在反热卖和反补助的立法中,就既相对于检查机关及其程序的规定,也相对于公司竞争、经济次序、家产伤害、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表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联合。这就是值得注意的法律现象。假如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则有助于防范过去对两类规范的僵化理解,看到新问题和新规范的复杂性。可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例范和市场规制法例范,作为“二元构造”的“中间地带”,也渐渐变得重要起来。这些非典型性的、过渡性的规范在“二元构造”的罅隙中日趋生长,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更为融为一体,从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4/5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而为提炼经济法例范共通的法理确定了重要的基础。三、对“中间地带”的“一分为二”如前所述,在经济法系统的发展过程中,会不停地遇到诸如“中间地带”之类的构造性问题,需要“一分为二”地对待。跟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国的经济、法律与其余国家的经济、法律联系日趋亲密,经济法的系统也不可以防范地会遇到必然的影响,假如不可以够够“一分为二”地认识这些影响及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就会对经济法系统的坚固性和客观性产生迷惑。因此,对于系统发展中遇到的“中间地带”等新问题,都要注意“一分为二”地去掌握。事实上,诸如家产法、反热卖法与反补助法、价钱法等近来几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式规范,作为系统的“二元结构”中的“中间地带”,如何对其进行归类,确需在进行构造分析时予以关注。下边就以这几类法律规范为例来略做说明。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5/5经济法系统问题构造剖析一

经济法体系问题结构分析一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