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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速公路工程保险理赔纠纷的原因与对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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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16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其中告知的主要指有关保险合同标的与危险相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所告知的信息资料,是保险人进行准确风险估计的重要依据。2、寻求专业机构或人员的支持,补充技术力量和理赔力量由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各自的专业性的限制,工程工程受损时,保险双方都可以寻求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效劳。当受损工程工程的损失较大或原因复杂时,因专业技术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到物理、化学、荷载试验、抽芯等工程的测试等,为了防止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保险公司除要求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文件外,还应特别要求被保险人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委请有关部门〔如工程质检站〕的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也可直接委请专业的保险公估机构或工程司法鉴定机构行进行损失的鉴定。而被保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以聘请保险索赔公司进行索赔咨询、索赔效劳和代理索赔,帮助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被保险人熟知保险索赔程序,顺利进行并完成索赔,可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关指引,就保险公司成心拖延理赔或不合理拒赔的案件向保险公司讨说法。3、建立保险理赔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保险业的开展实践说明,解决社会对解决保险纠纷的多元化需求,减少理赔环节的交易本钱,既需要对保险公司的程序选择权及执行处理结果进行适度约束,又应依靠稳定可靠、高效便捷、本钱低廉的保险合同纠纷业内解决机制。在保险业兴旺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都十分重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以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对保险出现的保险争议和合同纠纷,除司法途径〔虽然司法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对保险当事人有很强的约束力,但往往本钱较高〕外,许多国家通过行业的力量,依靠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甚至保险监管部门直接介入,积极妥善解决保险投诉和争议。我国保险业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积极探索建立调解根底之上的保险合同纠纷业内解决机制,充分表达行业自律,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为保险投诉人提供低本钱的专业效劳。此外,加强保险根本知识的宣传普及,让广阔保户了解保险索赔的常识及本卷须知,帮助投保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对保险的误解和产生不切实际的过高期望,增进保险双方的相互理解和配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索赔纠纷。四、结语 工程保险作为建设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已逐渐成了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局部。工程保险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努力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影响,借用专业机构或人员以补充技术力量和理赔力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以降低理赔环节的交易本钱。参考文献:[1][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工程保险——工程风险评估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王和。[3]::易令正〔男,湖南澧县人,1966—〕,从事风险评估、损失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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