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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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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住房,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杰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1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杰出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50%租金,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租赁指导价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租金。 第九条?杰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满10年,或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作出突出奉献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满5年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赠与产权条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参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左右。 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内的管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免租期届满后需续租的,领军人才应当通过其用人单位,提交本方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申请续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领军人才,在本市购置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房地产证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五〕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领军人才持本人身份证和购房补贴合同于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3年的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是否在本市租住过免租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购房补贴不超过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价的50%,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当80%和20%,购房单价以申请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条?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领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由新用人单位持人才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新用人单位、人才签订购房补贴补充协议或者通知领军人才,并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补贴时间。第四章?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安居 第十六条?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高级人才,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 〔一〕新引进的高级人才〔以下简称高级人才〕: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二〕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前款所列年龄条件,以申请年度的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高、中初级人才购置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安排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用人单位所在片区有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高、中初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实行集中受理审查制度。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度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位置、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以及租房补贴的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 第十九条?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用人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方案生育责任书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所属产〔行〕业影响力、产〔行〕业紧缺程度、纳税奉献大小及其人才录用等情况,结合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数量,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对用人单位经批准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优先承租; 〔三〕用人单位依据配租方案中确定的住房数量,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查验,确定本单位申请住房的人员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及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信息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社会保险进行核查; 〔五〕核查合格的,审核结果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依照租赁合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3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 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入住人的,应当在变更前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进行查验、提交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前方可变更入住人。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按约定退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方法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退回保证金,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政府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社会保险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同意给予申请人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申请人又被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内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持规定申请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新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给予申请人租房补贴。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租房补贴时间。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社保、户籍、住房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方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优惠政策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取得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房屋租赁、购房补贴协议或者终止发放租房补贴,收回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分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罚款,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隐瞒事实,帮助其员工提交申请或者骗取实物配置的; 〔二〕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及时查处其员工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 〔四〕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入住人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或装修租赁房屋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六〕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租房补贴的; 〔二〕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本方法规定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的。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人已领取或者多领取的租房补贴款,并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分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申请人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八条?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购置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方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本钱房、全本钱房、社会微利房、全本钱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方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置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本方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方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方法所称新引进的高级人才,是指在2024年5月14日后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此时间后首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人才。 第三十条?本方法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四〕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五〕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方案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方案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方案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方案生育证明; 〔八〕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九〕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十一〕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十二〕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已经提交的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到期的,申请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新的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逾期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停发其租房补贴。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本条第一款第〔一〕、〔八〕、〔九〕、〔十〕、〔十一〕项规定材料的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三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方法或者另行制定具体方法实施人才安居。 各区与用人单位、人才签订的人才安居相关合同应当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人才安居的具体实施形式、条件、标准、程序确需调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本方法施行以前本市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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