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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规范与审查.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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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宽泛主张单一的辨别结论不能够作为认定案情的唯一根据,须有其他凭据资料作支撑才能认定案情。[⑧]《关于办理极刑案件审查判断凭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也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该结合案件的详细状况,从各凭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程度、各凭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基于辨别笔录的言辞性特点,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凭据补强[⑨]。凭据补强实质上是一种数量规则,即以更多的凭据来担保、补强辨别结果的真实性,从而增强其证明力。辨别笔录的规范与审查辨别笔录的规范与审查4/5辨别笔录的规范与审查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少在以下状况有补强辨别笔录的必要:一是言词凭据是定罪的唯一凭据也许主要凭据,而辨别笔录又是为了补强该言词凭据的,如被害人的陈述是定罪的主要凭据,而辨别笔录又是为了印证其陈述的,辨别笔录在此状况下实际上是依靠于言词凭据的。二是辨别笔录与其他凭据之间有矛盾,需要经过其他凭据的补强来提高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度,从而合理地消除思疑。三是辨别笔录存在其他需要补强的状况,如辨别笔录明显与常理不符、犯罪嫌疑人提出合理的思疑、司法人员无法形故意里确信等。(三)非法辨别笔录的消除非法凭据消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取的供述与非法搜寻和扣押获取的凭据予以消除,不得作为凭据采纳的统称。[⑩]就笔录型凭据而言,勘验、检查、侦探实验笔录是能够补充进行的,辨别笔录由于其结果极易受表示的影响,是不同样意进行重复辨别的。因此,关于辨别笔录进行非法凭据消除应该慎重,一概地消除难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一概地采信难免会造成冤假错案,法律必定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关于办理极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第1款规定了五种绝对消除的状况,第2条规定了五种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讲解的状况,这就较为合理地成立了非法辨别笔录的消除制度。五种绝对消除的状况是辨别程序的实质性违纪,其错误是不能挽回的,依靠此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辨别笔录,既严重地影响了辨别结果的真实性,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直接对其消除有利于杜绝此类现象。其他,在我国现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辨别中权益受限很多,而辨别结果常常又与定罪休戚相关,消除非法辨别笔录也就显得极其重要。五种能够补正也许作出合理讲解的状况是辨别程序有瑕疵,该瑕疵关于辨别结果的影响既可能是致命地,也可能是没关紧迫的,因此有必要区分对待。关于略微瑕疵来说,补正也许作出合理讲解是能够填充程序弊端的,消除该辨别笔录不利于实体公正;关于严重地瑕疵来说,补正也许作出合理讲解是人浮于事的,采信该辨别笔录既不利于程序公正,也不利于实体公正。其他,关于侦探机关而言,无论瑕疵是略微的还是严重的,均需要担当“补正也许作出合理讲解”的责任,否则将面对着辨别笔录被消除的风险,这也有利于在必然程度上控制瑕疵辨别。辨别笔录的规范与审查辨别笔录的规范与审查5/5辨别笔录的规范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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