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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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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民办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第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在经批准的办学地址开展教学活动。民办培训学校需要变更学校地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一)民办培训学校需在本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5)三份;2、本办法第十条中(八)、(九)款要求材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变更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二)民办培训学校需要在本区域外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向原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第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需要在批准的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民办培训学校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填写《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附件6),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培训学校在增设的教学地点,不得直接使用学校名称,应使用学校教学分部字样。(二)民办培训学校在经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合并、分立的,在民办培训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合并或分立申请(合并的需提供双方申请);(二)财务清算情况报告;(三)民办培训学校章程(民办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后,形成新的学校章程)。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结果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涉及培训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民办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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