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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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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阻碍出租车正常营运的活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出租车营运中,驾驶员和乘客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和向车外抛洒物品。出租车营运中,驾驶员不得使用对讲机进行与营运业务无关的通话。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外地出租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空车不得驶入特区内;〔二〕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载客业务;〔三〕按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四〕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客;〔五〕在特区内规定线路上空车返程行驶的,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政府主管机关因抢险救灾或者司法机关执行紧急公务,可依法征用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得拒绝。征用出租车应当按规定支付租费,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乘客对驾驶员或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政府主管机关或者出租车行业协会投诉。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市运政管理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乘客对驾驶员、经营者的投诉。市运政管理机关对乘客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市运政管理机关及出租车行业协会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登记以下内容:〔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者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出租车车牌号;〔三〕投诉事实和要求。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前款第〔一〕、〔三〕项情况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可不予登记。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市运政管理机关受理乘客投诉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将投诉人投诉的事实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投诉人;〔二〕被投诉人对投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出通知的机构提出辩论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被投诉人逾期不提出辩论意见或者不能证明本人的辩论意见的,由主管机关按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被投诉人可以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办理辩论事宜。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市运政管理机关及其他主管机关依法检查出租车时,应出示有效检查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扣留出租车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的,应为当事人出具收据。当事人不得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扣证。市运政管理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他主管机关检查出租车营运、扣留出租车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运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运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行为且影响较大的,或者被评为出租车行业“最正确出租车驾驶员〞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关于营运牌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予以处分:〔一〕竞投时伪造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的材料的,取消其竞买资格;已竞得营运牌照的,收缴其竞得的营运牌照;〔二〕违法转让营运牌照或者违法将营运牌照出租、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收回营运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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