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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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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分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配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与认租人签订的认租协议书,并不予退还认租定金。第三十二条【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租人应当在配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期不超过三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已交付的认租定金抵扣首期租金或租赁合同保证金,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保证金的,视为弃租。第三十三条【弃租处理】认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那么再次提出轮候申请:〔一〕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到达三次的;〔二〕签订认租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到达两次的;〔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毁约的。第三十四条【剩余房源】入围名单内的全部认租申请人经递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依序面向其他在册轮候人配租。第三十五条【轮候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符合配租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轮候调换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候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排序轮候,并在签订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认租协议前,办理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退租手续,并在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入住条件一个月内退出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六条【一户一套】每一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因结婚等原因而拥有两套及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原配租单位申请退出多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七条【信息备案】区主管部门、企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租期、租金等信息报送市主管部门备案。市主管部门应当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租期、租金等信息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三十八条【日常配租】因承租人退房等原因出现空置房源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序靠前的在册轮候人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5日。第三十九条【情况变更】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迁出本市、另行购置自有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退租。第四十条【期满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申请续租。续租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第四章附那么第四十一条【文本制订】?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认租协议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四十二条【非户籍住房困难】非户籍人才及其他非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适用人才安居及产业配套住房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生效期限】本方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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