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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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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办法应当明确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确定标准、受理申请、评选产品、发布公示等评选程序和退出机制。具体评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第五条?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加大关键技术装备研制创新,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研制与应用衔接,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技术装备研制创新与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协作机制,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基地建设。 首台(套)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可以通过产品试用、售后服务等方式与使用单位合作开展产品功能性、可靠性、稳定性验证,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使用单位为制造企业提供产品使用数据和改进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以及通过首台(套)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建立健全首台(套)技术装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首台(套)技术装备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制度,执行国家认证制度,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建设,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第七条?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专利提出加快审查申请且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处理工作,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为首台(套)技术装备权利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维护首台(套)技术装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知识产权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出台鼓励研制和购置使用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相关金融措施。研制和购置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购置使用单位,可以同时享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协调解决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第九条?在招投标中,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技术参数。对于已经获评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市场占有率和应用业绩。 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原则上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限制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 政府采购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对研制和使用首台(套)技术装备且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鼓励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制定保险补偿政策,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风险防控补偿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保险产品;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加强风险保障,提升产品信誉。 第十三条?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首台(套)技术装备可以作为研制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人员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探索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工作措施,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容错机制;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五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行为的,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撤销其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的国内先进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研制和推广应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鼓励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首台(套)保险补偿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技术装备(包括本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政策文件。首台套技术装备具有新技术密集、系统成套复杂、附加值高、带动性大等特点,是衡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开展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加快建设制造强省的战略要求。首台套技术装备是体现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省装备制造产业规模稳步扩大,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已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是全国重要的工程机械制造基地、船舶修造基地、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基地等。同时,也面临“大而不强”的瓶颈,存在品牌还不够响亮、市场认可度不足、推广应用困难等问题。制定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保障首台套技术装备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是推动智能制造转型升级、打造制造强省的有力措施。 三是促进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通过实施首台套技术装备政策,我省装备自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272个首台套产品取得突破。然而,推广应用难,是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普遍面临的拦路虎,在国外同类高端产品的竞争下,本土品牌影响力处于弱势,对于技术含量和精密度高的首台套产品更是如此。因此,在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阶段,迫切需要政府出手“扶一把、送一程”,以出台地方性法规为契机,强化政策引领,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等困境,加快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关于《条例(草案)》送审稿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送审稿不分章,共19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问题 为了鼓励、支持、引导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纳入制造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经费(第三条);明确工信部门是首台套技术装备行业主管部门,发改、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工作(第四条)。 (二)关于研发创新的问题 研发创新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强大动力,体现在强化研发引导,加强创新合作。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研发与应用衔接,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促进研究成果转化(第五条);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优先审查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核心关键专利申请,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知识产权服务,培育、扶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第八条)。 (三)关于检测评定的问题 检测评定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关键环节,体现在规范评定管理,强化检验检测。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工信部门负责首台套技术装备的评定工作,制定评定管理细则,明确标准、评价、公示、发布等评定程序和淘汰机制(第六条);要求建立健全首台套技术装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首台套技术装备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加强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加快检验检测方法和认证制度的实施(第七条)。 (四)关于推广应用的问题 推广应用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在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招标投标,加大政府采购力度。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第九条);在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歧视性条款,限制或者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第十条);对于首次投放市场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鼓励依法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第十一条)。 (五)关于支持保障的问题 支持保障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现在加强考核激励,推行保险补偿,加强人才培育激励,建立容错机制。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并相应给予鼓励支持(第十二条);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利用商业保险加强风险保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风险防控补偿机制(第十三条);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用户单位为生产企业提供产品运行使用数据,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首台套技术装备评估、评测(第十四条);明确首台套技术装备可以作为研发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容错机制,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十六条)。 此外,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行为的,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明确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研发推广应用参照执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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