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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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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官僚求举行听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违犯本条例的行为,其余法律、法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许上司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入侵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富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索贿行贿、营私***,私自允许不切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运输的;(三)违纪设站、设卡、拦截车辆滥施处罚和处罚显然失当的;(四)没法律法例依照收费、罚款或许罚款不上缴的;(五)玩忽职责、严重渎职的。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客运出租车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拟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实行中的详细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说。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本内容根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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