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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E6%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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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发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发布文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日期】2024-06-08【生效日期】2024-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泰安市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方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方法?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二OO七年六月八日???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标准车辆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平安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条泰安市城市市区、市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均应遵守本方法。?第三条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位),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第四条第四条停车场(位)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那么。?第五条第五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位)的行政管理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泰山管委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停车场(位)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物价、工商、建设、交通、财政、城管执法、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第七条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市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需要和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那么,提出公共停车场建设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方案组织建设。?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第八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和商业街〔区〕开发、住宅区建设等,其详细规划应包括停车场规划,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景区景点、汽(火)车站、仓库、商务办公(写字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和停车场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建筑在本方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建或增建停车场。?公共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改变功能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车位。?第十条第十条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共建筑未附有配建停车场(位)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的停车场(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配建的停车场(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位),未经市规划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停车场(位)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广场、公共场所、单位自用场地、空闲场地等,其管理单位、所有单位(或个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等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自有场地,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平安管理、人员培训和效劳标准等,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将停车场的位置、停车容量、管理制度、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各类停车场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报请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收取停车费。?经营性停车场应按市物价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将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应急情况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性临时停车场。?临时开放的停车场,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专门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景区景点的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线。没有施划泊位或停车线的,不得作为停车场〔位〕使用。??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调查区域交通流量、停车需求、道路规划建设等情况的根底上,按照以下原那么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该区域车辆停放场所缺乏;?(三)不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畅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要;?(五)其他应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原那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以下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二〕交通流量大的城区主、次干道;?〔三〕在公共停车场效劳半径300米以内;?〔四〕在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以内;?〔五〕影响交通或有碍市容的;?〔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停车泊位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撤销:?〔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应及时去除停车泊位标志,恢复道路设施原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或暂时禁止车辆停放,但应及时以显著标志进行公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收费的停车泊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招标等公开竞争方案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等公开竞争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应按市公安交通管理、市物价等部门的要求,设立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并将停放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事项予以公示。?其他停车泊位的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可采取按时或按次的方式计收停车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各区域停车泊位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收取停车费的,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停车费的,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五章停车秩序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适当位置设置指引标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区域设立显著的禁停标志,引导车辆入场(位)停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准许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停放车辆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线内有序停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内,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停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停车场(位)、公共场所的停车场(位)、景区景点的停车场(位)及其他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配备专人指挥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出入有序、停放整齐。?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停车秩序,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对货运车辆停放比拟集中的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合理设置停车场、临时性停车场所或停车泊位。?货运车辆应当入场(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予以处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市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市停车秩序管理机构的组织下,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监督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必要时可组织协管人员参与检查,劝阻制止违法停车,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标准的停车秩序。停车场(位)没有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收费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停车场(位)不按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停车场〔位〕违反规划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市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不履行本方法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客货运输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泰山风景名胜区与市区结合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管理,由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道路畅通、方便游客、保护环境等原那么,协商确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本方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效劳的停车场所,包括专门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三)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车辆提供效劳的停车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四)临时停车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短期或不定期限的停车场。?(五)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按规定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或停车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规定?(市政府第89号令)等文件关于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停止执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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