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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全).pdf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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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性和充分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看法和建议的各种事实根据。:..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构造大概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大概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种类:(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证据;(四)电子证据;(五)口头证据;(六)环境证据。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目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议。(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三)成本与效益的公道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关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四)适当的抽样方法。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标准文档实用文案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一)审核;:..(三)监盘;(四)访谈;(五)调查;(六)函证;(七)计算;(八)分析程序。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置惩罚进程。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第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大概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大概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挑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第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标准文档实用文案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进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根据;(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四)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工程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看法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大概截止日期;(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看法;(七)索引号及页次;(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底稿。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中能够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标准文档实用文案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第十二条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看法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大概修改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保管。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第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的讨论和交流。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构造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构造大概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大概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成效沟通的目的,是进步审计成效的客观性、公道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构造适当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标准文档实用文案第七条成效沟通一般采取书面大概口头体式格局。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成效的沟通。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成效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第三章成效沟通的内容第十条成效沟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概况;(二)审计依据;(三)审计发现;:..(六)审计建议。第十一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成效有异议,审计工程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成效沟通时,应当注意沟通技巧。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看法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竣事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标准文档实用文案据,形成审计结论、看法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在审计进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实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五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概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构造实现目标。:..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内容第七条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正文;(四)附件:(五)签章;(六)报告日期;(七)其他。第八条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二)审计根据,即实施审计所根据的相关法律律例、内部审计准则等划定;(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判;:..惩罚看法;(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第九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标准文档实用文案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看法等内容。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实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看法。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第十二条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构造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划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后续审计活动,进步审计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构造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构造大概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大概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管理层的责任。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标准文档实用文案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第八条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第三章后续审计程序第九条审计工程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计作出安排。(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第十一条关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能够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根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工程的具体情况。标准文档实用文案第五条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在数目上代表审计工程的实际情况;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六条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使用。第七条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在重大差别大概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进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第九条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第三章抽样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二)选取样本;(三)对样本进行审查;(四)评判抽样成效;(五)根据抽样成效揣度总体特性;(六)形成审计结论。第十一条审计抽样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构成的整体;(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抽取并代表总体的各个单位;(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的差异或者缺陷;(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差异或者缺陷的最大程度;(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存在的差别大概缺陷;(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抽样成效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性不相符合的可能性;(九)样本量,是指为了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抽取样本单位的数目;标准文档实用文案(十)其他因素。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性,选择确定审计抽样方法。:..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性进行揣度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别估计抽样和泉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联合使用,能够下降抽样风险。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要素确定样本量:(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多;(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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