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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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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学****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二)有权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在学生宿舍区所受的处理提出异议。学生工作部、校园管理工作部、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委会)要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第三条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二)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按时交纳超用水、电费用;
(三)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加强对在校住宿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不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和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宿舍或本班同学晚归或不归应及时报告;知情不报者,影响本学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晚归、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优秀红旗团支部”、“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的评比资格。
第二章学生宿舍住宿管理
第六条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无特殊原因一律不退。在校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交纳下学年度住宿费;新生入学按规定时间交纳住宿费。
第七条学生宿舍由学院校园管理工作部和葆力物业服务中心统一调配、管理,未经校园管理工作部批准,任何单位、学生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宿舍。违者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对拒绝他人调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学生必须服从管理部门对宿舍的调配,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任何单位、个人如需使用、调换学生宿舍,应提前至少一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盖章,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校园管理工作部安排。学院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学生的房间和床位。
第九条住宿学生须爱护宿舍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用品,宿舍内家具按指定位置要求摆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除、调换或做他用。如发现宿舍公用设施设备转借、拆改、移位,应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或按指定位置复原。
第十条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还继续占用宿舍者,校园管理工作部、物业服务中心和保安有权责令其迁出,有权强行将其行李转移、保管,拒不执行者予以强行处理。
住宿学生应坚持住宿,并履行住宿的责任和义务;中途因各种原因不在学生宿舍住宿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毕业离校或终止住宿的应提早整理好房间内物品,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凡有赔偿的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按规定赔偿。在离校前应由有关部门检查,清点物品,方可办理离宿手续。
第十一条宿舍门锁、钥匙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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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