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行为
本章重点: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包括决策行为、计划行为、指挥行为、领导行为、执行行为、监督行为等等。
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政权力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行政命令、行政处分、
行政裁量等等。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所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
行政命令类型:
(1)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
(2)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
行政命令表现形式与特征
表现形式:凡在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
基本特征:①行政命令由有权发布命令的行政主体作出;
②行政命令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处理行为,表现为要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④行政命令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为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⑤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它的制裁;
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
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
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依据国家法律或部门规章制度,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的违规行为者所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的程序,大致有7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②调查对证;③本人申诉;④讨论决定;⑤批准备案;⑥通知本人及归案;⑦处分的执行。
行政处分的种类由不同法规列举,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把行政处分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次性罚款(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
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职权密切相连的。即只有当行政行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所采取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一旦作出了行政行为,不管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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