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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林业局首问责任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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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林业局首问责任制度
一、凡接受来机关的第一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文明的服务。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受询问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能够当场承办或答复的事项,要当场给予承办或答复;不能当场承办或答复的事项。应向询问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受询问时,如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由首问责任人告知询问人或带到承办科室,交给具体经办同
志,帮助询问人把事办好。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受电话询问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予以答复;如属于本科室其他同志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介绍给有关同志接电话;如属其它股、室、所负责范围,要告知该股室的电话号码和经办人员姓名。
五、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对知错不改,严重损害本单位形象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扣发奖金、工资或党、政纪处分。
稷山县林业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办事群众在申请或咨询砍伐树木,运输木材等林业案件等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口头告知所有必须由办事群众提供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二、工人员应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生人熟人一个样。本地人外地人一个样。干部群众一个样。
三、工作人员应刻苦钻研本职业务知识,当涉及其他科室事项的,应负责将办事群众带到具体承办科室,直到群众拥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四、对于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答非所问,造成办事群众一次或多次来回往返的工作人员,给予黄牌警告,并向办事群众赔礼道歉,赔偿车费等必要损失、对未能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三次以上受到办事群众投诉的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作辞退处理。
稷山县林业局失职追究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改正或者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述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有下述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三)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四)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的;
(五)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自非法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拖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稷山县林业局政务公开制度
一、征占林地、采伐林木、运输木材、种苗检疫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服务原则。
二、严把各项目及各个环节,条件、标准、基本情况、审批时限、审批程度、审批结果等全部公开。
三、执法监察人员守则、身份、监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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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wenfei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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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