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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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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三次审议稿立法依据对照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参考: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2、参考:《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保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环保、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惯。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参考: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2、《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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