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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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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
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
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24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24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24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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