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doc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单位名称)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我县公安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对行政执法工作有监督、考核、奖惩职责的人员适用本规定。公安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是所分管单位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各股所室队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承办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五条各股所室队应依照本制度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至每个岗位,明确其执法职责、执法内容和执法权限。
第六条各股所室队在实施行政审批、收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相关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失职。
第七条本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情况。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各股所室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 执法程序合法;
(四) 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条各股所室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我局取得执法资格的民警,非正式工作人员和未取得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