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城镇自然人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提高对城镇自然人客户信贷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城镇自然人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评级的对象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辖内,除农户、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全部自然人客户。
第四条对于申请农村信用社提供信贷服务的城镇自然人客户,农村信用社必须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村信用社在评级工作中涉及城镇自然人客户的有关资料,未征得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
第七条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城镇自然人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
第八条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 A级、BB 级、B级。
AAA级:具有很高很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信誉状况良好。
AA级:具有较高可靠的收入来源,偿债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
A级: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偿债能力及信誉状况一般。
BB 级: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资金较为紧张,偿债能力较弱,信誉状况一般,有一定风险。
B级:收入状况存在严重问题,偿债能力很弱,信誉状况很差,风险很大。
第九条对B级城镇自然人客户不准发放贷款,对仍有存量贷款的客户要逐步压缩。
第三章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十条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分别由评级指标体系由评级内容及权重、评级指标及标准值两部分构成(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采取百分制。
第十二条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各等级划分标准:
AA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
A级: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
BB级: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
B级: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第十三条特别规定:截止评级日尚有不良贷款记录的,直接评为B级。
第四章评级方法
第十四条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量分析采取标准值法,定性分析采取综合分析判断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值法”是指将各项指标分别设定标准值,通过与标准值对照计算得分的方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评级人员综合考虑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状况等潜在非定量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第五章评级方式、流程及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自然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利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进行评级的方式。
第十八条城镇自然人客户评级由各县级联社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省联社及各市联社(办事处)对各县级联社评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评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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