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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pdf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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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
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或保单
约定的天数)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住院诊疗
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表》中的给付比例或双方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
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
3、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
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则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实际
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可取得的各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4、保险人按照本款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疾病
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一、因发生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4、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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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三、主险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
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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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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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