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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协作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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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协作关系
当前,法制工作在供电企业中备受重视,各单位均期限不一聘请了职业律师参与企业的法制工作,从规范制度建设、提供决策咨询、进行诉讼业务、参与合同谈判等多方面程度不一地介入了供电企业法制工作领域。同时,法律顾问也专兼不一在企业内部开展工作,工作涉及合同内审、文书草拟、商务谈判、诉讼应对、决策参谋、纠纷处理等等方面。显而易见,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在业务上存在一定的重叠,功能上存在一定的替代。那么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协作关系应该如何界定呢?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区别
身份差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7年5月3日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外聘律师则是企业为更好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聘请职业律师参与,约定处理事项、工作期限和工作报酬的一种劳务委托关系。显而易见,两者的身份差异是最本质的区别,具体又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与企业工作关系缔结不同。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其与企业缔结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强大的人身依附关系,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调整,在主管领导领导下开展企业法制工作。外聘律师是独立的执业人,与企业签订平等的劳务委托合同,只有在约定受托事项范围之内,接受企业的使用,相对独立地开展委托法制工作。
二是工作出发点迥异。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员工,其在处理法制事务时,与企业是同位一体的关系,纯粹以企业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存在第三方的利益掺杂。外聘律师与企业是以委托合同为根本开展工作的,在具体事务处理中,外聘律师是独立的第三方,存在其个体的利益,有时难免会与企业利益相冲突。
三是受到约束程度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受到企业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的调整约束,工作开展成效评价、程序管理、处理权限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工作责任心的强与弱不只受具体某项法律事务的牵扯,更需要在大量工作中以自身各项工作全面发展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赢得个人自身的发展。外聘律师是受委托合同的条款约束以开展法制事务,违背职业道德行为只受到违约条款的制裁和个人声誉的损失,企业对于外聘律师并无十分有效的制约手段,凭的只是受聘律师个人的良好职业道德。
工作立足点各异。企业法律顾问从事的是企业专业工作,但要求立足于全局。既不得局限于某项专业事务的短期利益,而应当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利益;不得囿于企业局部利益得失,而有损于企业全局利益。外聘律师受聘用合同的约束,只以某项事务为立足点,只要某项事务处理过程无瑕疵,工作无过失,成效符合合同约定,即满足合同诚信全面履行的原则,可能存在损全局利局部、得当前而失长远的可能。
工作参与程度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其中有包括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内的共十一大项工作,这十一项工作并无分轻重和时段,企业法律顾问都需要全面主动参与,真正做到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而外聘律师的业务局限于签订的委托合同,且还有时间段的限制,其事务处理也是以被动需要为方式,参与程度只能是某个时段某个点。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优势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一是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内部行政高效率。由于全面参与企业的各项工作,对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流程相当熟悉,对于供电企业电力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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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