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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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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doc.doc信用社(银行)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用工制度,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部门及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合同双方既应享有合同
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凡属于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级、各类机构中的在编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业务岗位临时用工(含新体制职工),均列入按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编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业务岗位临时用工(含新体制职工)不论何身份,一律称为“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直至员工退休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之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长期(8年)、中期(5年)、短期(3年)。
第七条新入社的员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新接收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见****期半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年。
第八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享受单位出资学****培训、出国考察的人员及享受单位特殊待遇的人员,应在合同中增加服务期限的内容,具体按照《农村信用社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服务期费用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7[])规定执行和《修改农村信用社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服务期费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规定》(辽农信联2007[])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1)业务经营决策的权利;
(2)劳动用工的权利;
(3)人事管理的权利;
(4)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分配的权利;
(5)内部机构设置和撤并的权利;
(6)在“三定”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的权利;
(7)有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持证上岗考试的权利,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业务考试没通过的员工,有实行末位淘汰、转岗、待岗并与工资待遇挂钩的权利;
(8)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用人单位)应厦行如下义务:
(1)有根据国家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提供工作场所的义务;
(2)有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义务;
(3)有按照劳动保护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并对女员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的义务;
(4)按员工付出的劳动给付劳动报酬以及按国家规定提供保险、福利待遇的义务;
(5)有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政治思想教育的义务。
第十条员工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一条员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1)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义务;
(4)保守用人单位和客户商业秘密的义务;
(5)遵守劳动纪律,讲究职业道德的义务;
(6)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考核的义务。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
第十二条法人代表与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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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