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某某贸易公司
章程
( 年月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某某、某某二方共同出资,设立广西南宁某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广西南宁某某贸易公司
公司住所:某某号房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某某
居民身份证
………………
某某
居民身份证
………………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某某
……万元人民币
……%
货币
某某
……万元人民币
……%
货币
以上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开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一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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