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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清代社会制约机制的立法考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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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清代社会制约机制的立法考察
清代社会制约机制的立法考察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清代社会制约机制的立法考察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聚众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聚众案件是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集中体现,关涉社会秩序的稳定。清代对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立法设计有很强的针对性,使得官员们在审讯量刑过程中,能够直接按例套用,迅速做出判决,及时处理案件,惩治涉案人员。各类聚众案件中,既有因官员行为不端、激变成大案者,也有因地方官办理不善、拖延成重案者,种种流弊若不力为防禁,于吏治民生关系甚大。因而,清朝统治者采取官民同治、官役同治的策略,设置严厉的官员处分制度,这也是其社会制约体系里非常重要的一环。
关键词:聚众案件;立法;社会制约机制
1003—0751(2013)08—0126—06
清代聚众案件包括聚众闹赈、抢米暴动、抗粮抗租、宗族(乡族)械斗、聚众抢劫,等等。本文从清代官方档案、官书中选取案件样本,将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分类论述,①以探讨清代统治者对不同类型聚众案件是如何通过立法来进行治理和制约的。
一、“禁暴止奸”“辟以止辟”——重刑主义下的立法设计
当群体冲突、对抗和暴力等基层社会聚众案件一再出现时,统治者势必要对之加以制约,有针对性的专门条例就在这样的历史情境中被制定出来。

直接与官府对抗的聚众案件包括抗粮抗漕、聚众闹赈、闹考罢考、聚众拒捕劫囚,等等,一般发生在衙门公署,民众与地方官发生直接冲突。民众针对的大多是朝廷的经济政策和制度,聚众形式有着共同的特征,朝廷的相应立法也较早出现。
处置聚众抗粮、抗官、闹署、罢考罢市等案件的法令源自兵律军政的“激变良民”条,原律载:“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监候”。②雍正三年(1725),针对山西和陕西两省聚众抗粮案多发的情况,将“激变良民”条修改后,定为惩处上述聚众案件的专门条例:“山陕刁恶顽梗之辈,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逼勒平民,约会抗粮,聚众联谋,敛钱构讼,抗官塞署。或有冤抑,不于上司控告,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者,地方官与同城武职无论是非曲直,拿解审究。为首者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其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③虽然在处理聚众案件时,会要求查明地方官有无激变良民的行为,但山陕光棍例取代了“激变良民”条,由处理官员渎职罪的律例变为专事惩处民众聚众抗官闹事行为,内容也与原律完全无涉。
乾隆十二年(1747),地方向朝廷上报了大量的聚众闹赈案,其中江苏宿迁县生员王育英闹赈案和河南偃师县乡民聚众借粮案④引起了乾隆的高度关注,处理案件时所依据的正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山陕例。乾隆认为“山陕光棍之条正为此设”,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没料到。第二年的案件有增无减,接踵而至,署江苏巡抚安宁奏报,苏松产米州县因地方米价高昂,民众遏粜阻贩、殴官打差的案件频现。而此前山西万泉、安邑两县刚刚发生了乡民大规模抗官、反对摊丁入地政策的案件,河南、安徽、福建等省“或抢赈闹官,或邪匪勾结”,民情汹涌喧哗。
乾隆决心要以重典治乱,认为此前的刑罚不足以诘奸禁暴,使民人“动色相戒”,遂将此条例进一步修订并推广至全国:“凡直省刁民,因事哄堂塞署,逞凶殴官,聚众至四五十人者,为首依律斩决,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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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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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