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1)
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行政执法性质:地震填表时间: 2011 年 05 月 18 日
序号
行政处罚
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
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令改正;
采取补
救措施。
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发布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2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
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发布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警告;
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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