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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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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缴存条件:
(1)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前,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从开户日期到缴至日期连续满6个月即可);
(3)后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新参加工作的缴存人连续缴存6个月);
3、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附件2)。
4、购房时限:
(1)期房:购房合同日期在一年以内;
(2)现房:产权证、土地证(以下简称两证)、契税完税证的日期必须都在一年之内;
(3)离婚过户、夫妻间通过交易过户的,购房时限以首次购房的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
5、异地缴交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需按照本细则执行,同时
持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不少于十二个月的缴交明细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样本见附件3)、缴存人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套数证明。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住住房,其中一方已经死亡,如需贷款:
(1)已有两证:必须体现申请人单独所有。
(2)首付形式:需提供其拥有此房产全部产权的公证文书。
第二条中心不受理以下缴存人的贷款申请:
1、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若该单位将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足额补缴后,可视同为连续缴存);
2、共有权人为非直系亲属的;
3、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4、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最高逾期期数高于6期(含6期,不包括助学贷款)。
5、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在中心贷款系统中曾经连续6期(含6期)以上未还款;
6、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已有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债务余额或担保;
7、用公积金为他人做质押的缴存人,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8、通过赠与、继承等无偿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的缴存人;
9、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房产买卖纠纷除外),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10、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因逾期未还款曾被中心起诉的;
11、同一户房产办理过提取业务后,如因质量或其他原因需退房,并将已提取的公积金退回原账户的,原购房人、配偶及其同户的直系亲属再因此房屋签订购房合同;
12、房产为一人单独所有,其配偶不能以此房产作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必须作为共同还款人;
13、授权办理公积金贷款委托公证;
14、夫妻之间通过买卖交易办理房产过户且该房产首次契税完税证日期在一年以上;
1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公积金贷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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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