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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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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教育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三条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五)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行政申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后10天内将该文件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责令报送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建立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在作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后10天内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委托,应责令报送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条建立重大教育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10天内将该处罚决定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应依法责令报送备案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重大教育行政处罚备案的范围是: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印制、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三)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四)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五)撤销教师资格;
(六)责令停止招生;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九)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十)宣布考试无效;
(十一)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建立教育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查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
第八条建立教育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造成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错案责任。
第九条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统计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湖南省教育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统计制度》的规定,将教育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统计结果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于次年元月31日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清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或委托行政执法不适当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越权执法的;
(四)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或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五)其它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监察机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授予教育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正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简易程序对违法人员及组织实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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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