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明场[2017]销第号
供货方: 福建省明溪国有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木材销售招投标《木材销售招标约定》及结果,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供货地点: 明溪国有林场货场。
二、参考数量:合计276m3。
其中:杉木271m3(杉规77m3、杉非194m3);松木3m3(松规1m3、松非2m3); 杂木2m3(杂规1m3;杂非1m3)。
三、销售方式:货场木材销售公开招投标,即明溪国有林场在浙商所上网挂牌竞买交易木材。
四、购货金额:按中标木材总价款计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元整(¥万元)。
五、木材检验:由甲方指派木材检验员到货场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量,并开具检尺码单。
六、交款结算:在签订合同前,乙方交清全部木材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元整(¥万元)。开票结算逐车按中标平均单价结算开具。
七、其他约定:
1、乙方调运木材时,必须在甲方指派的木材检验员到达现场后,才能装车。开具检尺码单办理运输手续后,方可出仓运输。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林政管理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3、本次销售方式为货场木材公开招投标,乙方对货场木材的数量质量认可,盈亏概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具的木材码单数量少于参考数量的按实开单,超出参考数量按林政管理规定执行。
4、本次销售的木材金额包含由甲方负责的林业金、费、税,其他销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选材装车费、安全措施经费、木材检疫费等。
5、货场拔交后,货场木材看管均由乙方负责,若造成木材短少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负责。
6、乙方必须在2017年8月10日前完成木材销售调运。若超期,林场有权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场使用费。
7、乙方如需要在林场货场铲皮,须另向林场缴纳10000元货场清理保证金,在木材全部销售调运后5日内清除铲下的树皮等杂物,待生产科验收合格后给予退还保证金,否则甲方将保证金10000元扣罚作为货场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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