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南监狱迁建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事故、事件进行控制,防止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川南监狱迁建工程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四川省川南监狱迁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四、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级成员在事故调查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组长:王兴茂
副组长:王文君
组员:刘毅、秦继均、唐建
下属机构:成都海诚监理川南监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湖南黄花建设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重庆博海建设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五、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川南监狱迁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出以下规定:
1、监理单位每15天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利用有效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川南监狱迁建工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2、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大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因川南监狱迁建工程在同一区域内有多个施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交叉作业,监理单位与一、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别派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协调。
4、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8、其它安全生产要求未尽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监理单位要求完善。
违反上述要求的按《四川省川南监狱迁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六、事故处理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造***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预付医疗救治费,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由事故发生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一)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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