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诉人
填写送
达地址
确认书
须知
1、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应当提供本人及被申诉人的送达地址(包括详细住址、邮编、电话号码等有效联络方式),并签名确认。
2、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如不告知,人民检察院按本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予以送达。
3、当事人拒绝确认其送达地址的,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上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4、因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诉人确认的本人送达地址
收件人:
送达地址:
邮编: 电话:
申诉人提供的被申诉人送达地址
被申诉人一:收件人:
送达地址:
邮编: 电话:
被申诉人二:收件人:
送达地址:
邮编: 电话:
被申诉人三:收件人:
送达地址:
邮编: 电话:
申诉人及代理人签名确认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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