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4、《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法规(2件)
序号
名称
发布
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部门
1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国务院
发改
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工商
(二)部门规章(3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粮食局
工商
2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工商
质检
卫生
价格
3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
质检
卫生
(三)地方政府规章(1件)
序号
名称
发布
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甘肃人民省政府
工商
质检
卫生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项)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2)《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13项)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
处罚种类: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3)《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3)《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3)《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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