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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Rules 中文版.doc


文档分类:IT计算机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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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舾装设备
总则
锚、锚链、。
注:
本节所要求的锚泊设备拟用于临时系泊在港口或遮蔽水域内,以等待泊位、涨潮等的船舶。
因此,舾装设备并不是设计来使船舶能在恶劣气候下系住以远离海岸,或者制止正在运动或漂流的船舶。因为在这种状态下,由于所产生的高能量作用力,特别对于大型船舶,会使作用于锚泊设备上的载荷增大到使其部件可能损坏以致失落的程度。
本节所要求的锚泊设备的设计是为系住位于易抓锚地,而且不会使锚曳动的船舶。当船舶位于难抓锚地时,锚的抓力将明显减少。
,风速为25m/s,及锚链抛出长度为6~10节的假定。此处锚链抛出长度系指放出的锚链长度与水深之比。
假定在正常情况下,船舶每次仅使用一个首锚及锚链。
每艘船舶应至少配备一台锚机。
锚机及制链器(如设置),应符合第2章第14节D的规定。
关于锚机及制链器的支承结构,。
关于液货船锚机的位置,。
对于在入级符号后加注航行附加标志K(20)或K(50)(沿海航区)的船舶,其锚泊设备的配备可比按照舾装数Z所要求者低一档。
在确定入级符号后加注航行附加标志W(浅水航区)的船舶的锚泊设备时,应遵照第30节E的规定。
在确定拖船锚泊设备时,应遵照第25节G的规定。
在确定渔船锚泊设备时,应遵照第8章18节的规定。
在确定驳船及趸船锚泊设备时,应遵照第31节G的规定。
由本社监造且在其证书及船舶录上记有标志@的船舶,必须配备符合《材料规范》,并于验船师在场时,在经认可的试验机上经过试验的锚及锚链。
对具有三个或以上螺旋桨的船舶,可考虑将其首锚和锚链的重量减少。
注:
航行在内陆水域和河流的海船所配备的锚泊设备,还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则。例如,对于航行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陆水域(除莱茵河和多瑙河外)的船舶,还应遵照《内陆水域船舶检验规则》;对于在莱茵河航行的船舶,还应遵照《莱茵河船舶检验规则》;对于在多瑙河航行的船舶,还应遵照《多瑙河船舶检验规则》。
舾装数
舾装数应按下式计算:
Z =D2/3+2hB+
D - 至夏季载重水线的型排水量[t]() ;
h - 从夏季载重水线至最高一层甲板室顶的有效高度;
h = a+∑hi
a - 在船中处从夏季载重水线至上甲板舷侧处的距离[m];
A - 在船长L范围内夏季载重水线以上至高度h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宽度大于B/4的甲板室的侧投影面积[m2];
∑hi - 宽度大于B/4的在上甲板上各层甲板室和上层建筑在中线上的高度之和[m]。甲板舷弧(如有)应予以忽略。对最低一层,“h”应在中线上从上甲板量起,或当上甲板有局部的不连续时,则从假想甲板线量起。
如宽度大于B/4的甲板室,位于宽度等于或小于B/4的甲板室上方,则其中较宽的甲板室应包括在内,较窄的可予忽略。
在确定h及A时,()计入A中。舱口围板及诸如集装箱等甲板货物的高度,在确定h和A时可不计入。


应将两个符合规范要求的首锚与其锚链相连接,并放置在船上,以供使用。
应确保每个锚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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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