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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c3S07 GL Rules 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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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7节电力设备
操舵装置
通则
要求有两套其安装尽可能独立的操舵装置系统,并且:
一套主操舵装置和一套辅助操舵装置,或
一套主操舵装置带两台或多台相同的动力设备,或
两套主操舵装置。
如安装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则应遵照下列规范。
主、辅操舵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SOLAS第Ⅱ―1章,C部分第29条和第30条,以及GL规范第2章第14节的要求。
主、辅操舵装置电气系统必须设计成系统之一出现故障时另一系统的工作不受影响。此点亦适用于主操舵装置包含两台或多台相同的动力设备,而不必设置按SOLAS规定的辅助操舵装置。
对于舵机舱内增强的振动负载,见第1节,E。
电源
操舵装置的供电亦应符合第4节I的要求。
每台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均应分别单独由主配电板供电。
在电源断开后再恢复供电时,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必须自动再起动。
在计算舵杆直径大于230mm(),无冰区加强的船上,除主电源外还要求有一替代的电源,该电源能对操舵装置供电使其至少能完成辅助操舵装置的功能。它还必须给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动力设备的遥控装置和舵角指示器供电。此外,该替代电源必须能在断电后45s内自动接通。该电源可以是应急发电机组或是只为此目的而设在舵机舱内的独立电源,且其必须能运行:
— 10min,对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及
— 30min,对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系统应设计成可以从桥楼或舵机舱使每台动力设备任选地单独投入运行或组合运行。为此应配备机械上分离的开关。
给动力设备的桥楼遥控装置供电的电路必须从舵机舱内的相关的开关装置上引出—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相同—且能自动断开。
对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的供电,见第6条。
电气驱动的设计
为了确定动力设备用电动机所要求的转矩特性,须考虑各种工况下操舵装置的起始转矩和最大有效转矩()。
下列要求适用于下列运行方式:
具有间歇功率需求的操舵装置:
- 对于电动液压驱动的变流器和电动机为S6―25%,
- 对于电动操舵装置的电动机为S3―40%。

具有恒定功率需求的操舵装置:
- S1-100%连续工作。
对电动机设计,见第18节。
开关装置
每一台操舵装置动力系统的电动机必须有其自己独立的开关装置,不容许采用组合式转换开关箱。
每一台操舵装置动力系统的电动机必须设有一只电流表,视适用情况可安装在主配电板以及应急配电板上,或安装在转换开关箱里。
动力设备的遥控系统以及操舵控制系统必须能在转换开关箱内断开或隔离(例如拆去熔丝或断开自动断路器)。这些开关或熔断器应有专门标志。
保护设备
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和电动机的电路须只设短路保护。
使用熔断器时,其额定电流应比电动机额定电流高两级。然而如为间歇工作的电动机,则熔断器定额应不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60%。
如用热继电器保护失速电动机,则整定值应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两倍。
断路器瞬时短路脱扣的整定值应不大于驱动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
控制电路的保护应至少相应于电路最大额定电流的两倍,且尽可能不低于6A。
操舵装置控制系统
若使用电动操舵控制,则须具有两套独立的操舵装置控制系统。这些控制系统应设有各自独立的电缆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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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