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增加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根据省实施公务卡制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职工持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由职工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二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收短信提示费、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其它收费按照发卡行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根据持卡人所办理的公务消费量不同,确定信用额度:院级领导50000元,科级干部20000元,其他工作人员10000元;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如物资采购人员信用额度由财务处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发卡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最终信用额度。
第四条公务卡免担保办理,并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待遇。
第五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六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人员。
第七条财务人员依据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销户及变更信用额度等手续。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单位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需征得主管领导、主任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
第九条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结算(详见附件1:《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培训费、慰问金等);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支出实行主管领导
把关,主任审核制度。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超出1000元的报主任审核决定;5000元以上由班子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各项支出凭证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同意,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后方可报帐,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原始发票可依法拒绝结算。
第十三条财务报账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消费清单,经办人注明用途→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公务卡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及后果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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