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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禁海令略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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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禁海令略论
中国的禁海政策始于明朝。由于政治需要,从朱元璋起,除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直至明末,这种禁阻私人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时紧时松,但始终不曾撤销。清朝始建,由于郑成功等人雄踞海上,进行反清复明斗争,清朝无力海上制胜,于是承继了明朝的禁海令,进一步申严海禁,以封锁沿海水陆交通联系来遏制郑成功等反清力量。另外,限制民众出海外迁也成为清朝禁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顺治四年(1647年)七月,清政府颁布《广东平定恩诏》,明确规定“广东近海,凡系飘洋私船照旧严禁。”自此,清代的禁海令率先在广东实行。顺治十三年六月,清廷禁海令从广东一隅全面扩展开来。清廷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地督抚,严厉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出海,一旦有人“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者,俱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者,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船只及可泊船舟之处,严敕防守,“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清世祖实录》卷102,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但顺治帝的这一敕谕实行了五年多,并未能彻底割断海内外联系,沿海各地对郑成功等“粮、饷、油、铁、桅船之物,靡不接济”(江日升:《台湾外记》卷5)。因此,从顺治十八年(1661年)起,清政府又采纳郑成功叛将黄梧建议,推行迁界令,它是禁海政策的扩大和补充。为了孤立郑成功,清政府将江、浙、闽、粤、山东、直隶六省沿海居民内徙,要求必须在10-15日内迁离海边30-50里,寸板不许入海,界外房屋村舍一律拆毁焚烧,以暴力制造出一个无人居住区作为隔离带。“至是上自辽东下至广东皆迁徙,筑短墙,立界碑,拨兵戍守,出界者死。”(阮闻锡:《海上见闻录定本》卷一,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对于近海岛屿也同样坚壁清野,不留人迹。“(顺治)十八年十二月,令定海总兵牟大寅率兵巡海,见岛屿而木城草屋者,悉焚毁搜斩。”(《李之芳传》,载于《清史列传》卷6)同时,清廷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民有阑出咫尺者,执而诛戮,而民以误出墙外死者,又不知几何万矣。”(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中华书局1985年)清廷以全副力量禁海、迁界,其中广东等地“凡三迁而界始定”,“功令既严,奉行者惟恐后期,于是四省濒海之民,老弱转死沟壑,少壮者流离四方。”(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禁海、迁界给六省特别是江、浙、闽、粤四省的沿海居民带来了巨大灾难。
沿海居民世代依海而居,以出海捕捞和贸易为生。禁海令一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计,而迁界令一出,更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基础。“被迁之民流离荡析,又尽失海上鱼蜃之利”(钱仪吉:《姚启圣传》,载于《碑传集》卷十五),大量人口流离失所,“谋生无策,丐食无门,卖身无所,辗转待毙,惨不堪言”(陈鸿、陈邦贤:《莆变小乘》),“流离死亡者以亿万计”,仅粤东八郡死亡人数就达数十万。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写道:“自有粤东以来,生灵之祸,莫惨于此。”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军攻取台湾,实现了全国统一。在此形势下,康熙帝于次年谕令各省,认为海氛廓清,先前所定海禁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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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