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采用各种欺诈、排挤对手等手段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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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的特定性;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3) 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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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他人姓名 (3)仿冒知名商品 (4)仿冒质量标志和产地 经营者实施仿冒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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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责令其停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广告内容,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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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秘密性
(2) 保密性
(3) 经济性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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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商业贿赂以行贿、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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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促销为目的,向购买者赠与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欺骗性有奖销售
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超过法定限额奖金的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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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
除外情形: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季节性降价
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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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八)不合理交易行为
不合理交易行为又称搭售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经济、技术或市场优势,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商品或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最常见的有捆绑销售,以及销售商品时在产量、价格、销售地区、技术改进等方面附加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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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串通招投标行为
串通招投标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恶意勾结,私下交易,排挤他人参与竞争,扼杀招投标中的竞争。
对串通招投标的,应宣布中标无效,并视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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