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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章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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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二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注册社会工作者专业活动的纪律管制及有关连的事宜,订定条文。
(3)行政长官如信纳注册局的成员(署长则除外)─(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
(a)已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订立《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
(b)已在连续3次的注册局会议缺席,而─
(i)他已事先获通知须出席该等会议;及
(ii)他并未获注册局的准许而缺席; (c)已因身体上的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务能力,使其不能执行其作为成员的责任;
(d)已停止通常居于香港;
(e)已被任何法院或裁判官判处监禁,不论是否获判缓刑;或
(f)已被裁定犯了违纪行为,则行政长官可宣布其作为注册局的成员的职位悬空,并须以行政长官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该事实;而上述宣布一经作出,该职位即变成悬空。(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
(4)凡注册局的选举产生成员,不论因何原因而停止作为注册社会工作者(第1类),则局长须在宪报刊登公告,述明该成员作为成员的职位悬空(而上述公告一经刊登,该职位即告悬空)。(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5)注册局的任何选举产生成员的任期终止后(因任期届满而终止则除外),任何填补如此悬空的职位的人(如有的话)须根据第4(3)(a)选出,而任期则为该选举产生成员原需担任的余下任期。
第505章第6条注册局的议事程序
(1)主席可指定注册局的开会时间及地点。
(2)主席须在不少于注册局8名其他成员的书面要求下,发出注册局会议通知,并指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根据本款召开的会议须在收到有关要求后7天后(但必须在收到该要求后28天内)举行。
(3)注册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6人;如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法定人数,则在该会议上,注册局除休会外不得处理任何事务。
第505章第7条注册局的职能
(1)注册局须─
(a)设置并备存一份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注册纪录册;
(b)订定及检讨注册为注册社会工作者的资格标准及有关的注册事宜;
(c)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评核资格以确定该等资格是否应根据(b)段予以订定;
(d)不时发布以下事宜,以供公众查阅─
(i)根据(b)段订定的资格标准;
(ii)注册局已根据(c)段就其执行该局职能而不属根据(b)段订定的资格标准的资格;(e)审查和核实申请注册为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人的资格;
(f)收取、审查、接纳或拒绝注册为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注册申请及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注册续期的申请;
(g)按照本条例处理违纪行为;
(h)备存关于该局议事程序及帐目的妥善纪录;及
(i)执行根据本条例施加予该局的其他职能。(2)第(1)(c)款的实施并不规定注册局评核所有类别的资格,以确定该等资格是否应根据第(1)(b)款予以订定,并确定任何资格是否属任何已申请注册为社会工作者的人的资格。
第505章第8条注册局的权力
(1)注册局可为更佳地执行该局的职能而办理所有必需的、或附带的或有助的事情,而在不损害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其可─
(a)设立委员会,就注册局执行其职能和行使其权力向该局提供意见(包括其成员不属注册局的成员的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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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