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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的感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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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的感触
036945 彭莉
题记:这个学期,很幸运的选择了外国民法这门课程,一个学期的学****我受益匪浅。相对于其他的课程,外国民法课是非常有特色的,真正体现了老师和同学之间的互动交流。要掌握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对我来说相当困难,在课下自学时总是有很多内容让我费解(当然,要在这么短得时间里彻底理解这本书,是很困难的,中德之间文化的冲突、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历史的差异、甚至是语言****惯的不同,都成了理解的掣肘)。但是每次上课,由于课堂讨论的活跃,使我对很多问题都豁然开朗,老师的适时点拨也往往发人深省。
拉伦茨穷十年之功撰写的巨著《德国民法通论》,甫一出版便被誉为民法学界的盛事,本书更被二战后的德国奉为最重要的民法总论的教科书,可见,本书乃是拉伦茨学术思想的集大成者。初版之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拉伦茨又不辞辛苦地做了七次修改,直至风烛残年仍然笔耕不辍,这份精神当值晚辈学****更重要的是,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德国民法通论》一书直到现在仍堪称德国民法学界的典范。当然使得此书享此盛誉的,并不仅仅是拉伦茨的勤勉以及把握时代进程的学品,还靠他对民法理论的深刻掌握和独到洞悉。
一、对拉伦茨及其《德国民法通论》的整体印象
拉伦茨一生信奉黑格尔哲学,身体力行直至晚年,尽管因此使拉伦茨卷入了对纳粹政权的攻击之中,甚至有人误解拉伦茨也是纳粹分子的旗手。然而需要明确的是黑格尔哲学并非纳粹哲学:黑格尔主张“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因此便有人推论得出黑格尔是极权主义政府的支持者,但是,对黑格尔来说,只有理念才是真正现实的,他是一个彻底的唯心主义者,将精神看的高于一切,他所赞誉的国家也是符合伦理的国家【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3页。
。正因为这样,仅仅因为拉伦茨信奉黑格尔就将他说成是纳粹,是万万说不通的。当然,拉伦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继受也是十分明显的,在笔者看来,拉伦茨的法学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以黑格尔的辩证法为基础的,在拉伦茨最著名的一部法学名著《法学方法论》中,这种运思痕迹非常明显。因此不得不指出,要理解拉伦茨,就必须至少了解黑格尔的哲学思想。
黑格尔宣称,法律制度是用来从外部形式方面实现自由理想的。可以说,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明显的实践了这一思想。一方面,拉伦茨强调了意思表示的自由,但同时他也在时时处处地暗示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对于私法自治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律行为一编拉伦茨以整整一节的篇幅论述了行为的形式,尽管他也说形式的意义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从形成法律约束力的真正原因,演变而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附加要求,但这般对形式进行专章探讨,也的确表明了拉伦茨对形式的看重(实际上,拉伦茨在行文过程中是意思与形式并举的,这一点在后文将有所涉及,于此不赘)。黑格尔告诫人们要过一种受理性支配的生活,并且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并把法律看作是增强和保护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也就是
“法的命令是:做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对于这一精神,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也有所体现:拉伦茨指出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是《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而伦理学上的人格又天然的蕴涵了一个预设(或者说前提),那就是:人是有理性、有尊严、以自由为基本价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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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