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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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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也论无权处分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定义
定义的定义:物权行为的接受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定义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上位概念:财产行为?法律行为?及其他相关概念
,处分行为的内容
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A)
处分行为系相对负担行为而言,乃直接以权利转移,变更或设定负担为内容之行为(B)
处分行为为“权利人从事使财产权移转,变更,消灭或设定负担(C)
通过比较,当考察:1),使权利绝对发生的行为(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取得权利)是否是处分行为?
2),使权利消灭的行为是否可成立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的内容
负担行为的定义可以考察梅迪库斯的定义:“负担行为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或者—在现金交易行为中—,也包括无因的负担行为.”。
德民516,“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的财产为另一方获得利益而无偿给予另一方的,为赠与。“
德民518,“为使以赠与的方式约定旅行给付的合同有效,约定需要公证人公证。”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关系
CASE:A将车卖给B,价金50万,其法律行为一共有多少个?1),因物权行为系采个别主义,一个物有一个物权,所以本题中有一个债权行为(买卖),和两个物权行为(交钱和交车)。2),如果50万是以500个1000元交付时,则交钱成立500个物权行为,本题共有501个物权行为。3),如果50万以支票支付,则法律行为者:一个债权行为(买卖),一个票据债权行为(无因的负担行为),一个交车行为(物权行为),一个票据转移行为(物权行为)。
:
台湾民法典345条称“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出租人根据使用租赁,负有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付有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的义务.”

,负担行为之有因性
,处分行为的无因原则
,处分行为无因原则的相对化


台湾民法典92条称“因欺诈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消其意思表示。”
CASE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形:A对B有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B意图避免强制执行,与C通谋为不动产买卖,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于C。
德国民法典119条称“表意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势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消该意思表示。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德国民法典范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
德国民法典138条称“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德国民法典139条之规定,称“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其全部无效。”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德国民法典313条称“当事人一方以转让或者受让土地所有权为义务的合同,需经公证人公证。”
台湾民法典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之变动,依法律行为而生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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