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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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施行时间
2014年8月1日
办法类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公布组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
▪第五章终止与退出
▪第六章证书与标志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3 新《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
局长
2014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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