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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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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外派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一年的;
(二)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动、调剂的;
(三)夫妻两地分居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二)负责外派人员范围的确认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条各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落实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外派人员享受相关福利的各种台帐。
第三章生活补贴
第六条生活补贴是考虑外派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对家庭照顾不周,而发给外派人员的一种补贴。
第七条筹备建设期标准
在筹备建设期间,所在公司每半个月能够提供通勤条件的,生活补贴按10元/工作日计发;不能提供通勤条件的,按20元/工作日计发。
第八条生产经营期标准
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在公司每半个月能够提供通勤条件的,生活补贴按8元/工作日计发;不能提供通勤条件的,按15元/工作日计发。
第九条外派人员生活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四章休假待遇
第十条外派人员不能利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一个晚上或半个白天的,可按如下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每满三个月可探望配偶一次,每次6天,往返路费凭票比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实报实销;
(二)外派人员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可以一并探望父母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含往返路程天数。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因工作原因不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每次最多两人)前去探望外派人员的,探亲往返路费由外派人员所在公司承担,相应扣减外派人员的探亲次数及天数。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因工作原因不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也不能前往探亲的,如外派人员自愿放弃休假的,每次可按外派人员探亲往返路费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扣减外派人员的探亲次数及天数。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在休假期间不享受生活补贴,其工资待遇按所在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休探亲假必须提交书面休假申请,同时提供家属未休探亲假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休探亲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上班;对无故超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各公司要充分利用公休日、法定假日,合理做好外派人员的探亲假安排,保证外派人员的正常休假,但不得将其存休与探亲假一并使用。
第十七条除探亲假外,外派人员的其它休假待遇均按所在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公司不得以任何明目向外派人员发放除本办法之外的其它补贴。
第十九条外派人员的管理纳入子公司经营者基础管理考核部分,违反本办法的,在基础管理检查时扣减相应分值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其它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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