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法的概念
(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所表示的一种特殊标志。对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来说,商标具有排它性、标记性、地域性和竞争性的特征。
(二)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12月1日施行。
二、商标注册的规定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的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商标注册,世界各国一般采取以下几种不同做法。
这种制度规定,取得商标专用权不需办理注册手续,仅通过使用商标的行为自然取得商标专用权。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所有使用的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合法,否则不许可使用。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
这种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不注册使用商标和注册使用商标并行,仅以办理注册手续的商标才获得商标专用权。即经过注册的商标和未经注册的商标均可使用,但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使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只要按商标法规定的要求,经申请人申请并得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并注册后,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2)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不使用注册商标不能销售产品。
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所谓必须注册的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即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在我国,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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