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法》的出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也是物权依法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案例:
案例1(p197)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自然堂会员系统会员制度会员手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