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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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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现代科技与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加上驾驶员的法制意识淡漠,也埋下了诸多隐患。在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的背景下,近些年来出现了诸如飙车案、醉驾案,直接向社会公共安全发起了挑战。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对之予以回应,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制定出具体使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诸多争议。如何科学与合理地界定危险驾驶罪,是当前摆在广大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面前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为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构成和认定入手,深入的研究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驾、司法认定
目录
引言 2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程 2
(一)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过程 3
(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意义 3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4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4
(二)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5
(三)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7
(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7
三、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8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8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9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2
浅析危险驾驶罪
引言
随着我国交通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诸多的隐患。在这些隐患中,危险驾驶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尤其是近些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许多诸如飙车、醉酒驾驶等现象,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从实践来看,各地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而在刑法学理论上,对于危险驾驶入罪的规定,亦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醉酒驾车本身就构成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其主要理由为:立法把一种行为入罪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犯罪,就是立法认为,醉酒驾车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戴玉忠:《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检察日报》2011年6月20日。
据此,作为危险驾驶罪行为之一的醉酒驾车行为,本身没有适用但书的规定,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在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的一个标尺,当刑法将某一行为入罪之时,就无须再依照但书的规定来认定犯罪。至此,对于醉驾行为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此外,对于追逐竞驶的认定、危险驾驶的类型等方面,亦有争议,甚至对于危险驾驶是否应当入罪的争论仍有余波。但从务实的角度看,既然危险驾驶已经入罪,那么当务之急便是对立法的规定作出合理的解释。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对此,笔者认为,学理争论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学理争论中,才可能找到司法适用的正确理论。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亦是可以理解的,在《刑法修正案(八)》刚通过不久,最为紧要的问题则是如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尽可能在理论上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有鉴于此,无论从现实来看,还是从长远考虑,深入研究危险驾驶罪,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和外延、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危险驾驶罪的性质、犯罪形态、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之间的界限等问题,对于丰富和完善刑法理论,以及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均有着不可以低估的意义。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程
(一)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过程
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前不具有独立性,而是散布于其他犯罪之中。这一点也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看的出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337页。

首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化具有严密刑事法网的意义和功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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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