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附件1
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
(报批征求意见稿)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
2015年108月
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报批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
第三章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
第四章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
第五章海洋预报月会商
第六章海洋预报周会商
第七章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
第八章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会商
第九章会商要求
第十章视频会商系统运行维护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提高海洋预警报准确率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定期举行的各类全国性海洋预报会商和根据海况形势和任务需求临时组织的全国性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
第三条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开放原则,年度、半年度会商工作应积极鼓励和吸收局内外相关单位参与。
第四条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采用多种预报预测方法深入分析,确保会商意见的科学严谨。
第五条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包括年度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预测会商、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海洋预报月会商、海洋预报周会商、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和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预报会商。
第二章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
第六条每年3月下旬召开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对照上一年度全国风暴潮、海浪和台风灾害实况,检验评估上一年度的预测会商意见;分析本年度海洋气候形势,预测本年度全国风暴潮、海浪灾害的发生情况。
第七条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主办,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承办,国家海洋局系统各海洋预报机构、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海洋预报使用单位、海洋预报技术研究单位,以及从事台风、气候变化研究等与海洋预报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
参加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带队参会。
第八条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
第三章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
第九条每年10月下旬召开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对照上一年度渤海、黄海北部海冰灾害实况,检验评估上一年度预测会商意见;预测本年度渤海、黄海北部冰情。
第十条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主办,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承办,国家海洋局系统从事海冰观测预报的相关机构、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省(市)海洋预报机构、海冰预报使用单位和海冰预报技术研究单位参加。
参加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带队参会。
第十一条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
第四章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
第十二条每年3月中旬和101月中旬,召开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对照热带太平洋大气、海洋演变过程,检验评估上一次的预测会商意见;预测未来半年至一年的厄尔尼诺(拉尼娜)发生发展、减弱消亡变化趋势。
第十三条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系统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研究机构和其他从事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及气候变化研究的相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
第五章海洋预报月会商
第十五条每月25日上午9:00进行海洋预报月会商,对照本月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等)和海洋环境(风暴潮、海浪、海冰、海温等)变化实况,检验评估上一次的月会商意见,预测未来一月的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和海洋环境的变化趋势。
第十六条海洋预报月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发言单位数量控制在5-6家,发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与会商。
第十七条海洋预报月会商通过远程视频会商系统进行,暂未建立视频会商系统的海洋预报机构采用电话方式会商。
第十八条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发布月会商意见,并于海洋预报月会商结束当日,将会商意见以及上一次的月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
、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
第六章海洋预报周会商
第十九条每周五上午9:00进行海洋预报周会商,检验评估上一

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