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面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不应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而调整,除非企业追加投资,收到清算性股利等,长期股权投资才作必要的调整。
例如,四海公司于1997年6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黄河公司股份20 000股,占黄河公司总股份的5%,,作为长期投资。另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1 500元,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4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黄河公司 267 500
应收股利——黄河公司 4 000
贷:银行存款 271 500
四海公司收到购入时已宣告发放的股利4 000元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 000
贷:应收股利——黄河公司 4 000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投资当年被投资投资企业当年投资持有月份
= × ×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单位每股盈余所持股份全年月份(12)
或:投资企业投资年度投资当年被投资投资企业当年投资持有月份
= × ×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全年月份(12)
应冲减投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投资年度
= × -
成本的金额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例如,黄河公司1998年5月18日宣告以5月1日为基准日,分派1997年的现金股利,,,则四海公司清算股利计算如下:
四海公司199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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