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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2(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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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经济法教案
主讲:罗杭春
TEL:**********
二○一一年
第三编市场监管法
一、竞争法律制度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三、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广告法律制度
五、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六、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七、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八、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油)是1982年2月15日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中国海油注册资本949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
雪佛龙原名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Socal),2001年10月,雪佛龙以390亿美元兼并了其主要竞争对手之一德士古,并以雪佛龙-德士古作为公司的名称。2005年5月9日雪佛龙德士古宣布,更名为“雪佛龙公司”。雪佛龙是当今具有相当竞争力的全球能源公司之一,其总部设在美国,2009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位列第5名
雪佛龙为并购优尼科,出标164亿美元,其中现金交易只占25%,其余的以股票冲抵。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核,也于6月10日接受了这一并购协议。优尼科只要最后经过8月10日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就可正式实现两大公司并购整合。而中海油却在雪佛龙出标两个月后,以185亿美元的高价抢标,且全部是现金交易,这让美国政经界怀疑中海油不惜代价抢生意背后的非商业用意。美国人大多相信雪佛龙的出标是经过权威机构评估,有扎实的定标根据。因此,如果中海油真从商业竞争出发,会比雪佛龙的出标高些,但不会高出20多亿美元。远高于雪佛龙的出价反成了经济民族主义势力肆意歪曲中海油并购意图的借口,诱导美国人相信,“条件太优厚肯定有陷阱”。
美国舆论的焦点:
一:一种可能的安全威胁,中海油想通过购买
优尼科来进入美国的能源部门。
二:一些人宣称,中国可以通过购买像有优尼
科这样的公司获取重要信息或秘密
三:中海油会用中国人代替美国雇员
四:中国不允许美国或其他国家去收购某些行
业的中国企业
五:阻止对台湾的军事进攻
可口可乐汇源果汁并购案
2008年9月3日上午,已经停牌两天的汇源果汁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荷银将代表可口可乐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其中,,。
根据双方协议,交易完成后,汇源果汁将成为Atlantic Industries的全资附属公司,并将撤销其上市地位。而可口可乐的此次收购,苏格兰银行是其财务顾问。
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位居第二。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将对统一等其他企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是考虑的第二大因素,第三、四、五分别是“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果汁饮料与纯净水、碳酸饮料等其他饮料不同,还涉及上游果农的利益,由于果树的生长有周期、农时、丰歉等诸多因素,目前都是卖方市场,渠道和加工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特别是分散的农业小生产者)有决定性影响力,有可能出现上海早几年即已出现的大卖场被外资主导之后对炒货行业等上游供货商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外资企业并购案例一般涉及三个层面的审查,即一: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二: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三: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此外,如果涉及国有企业,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程序必须遵守。由于汇源果汁是通过开曼群岛设立的壳公司去香港上市的,其中可能有复杂的法律设计,但收购之后肯定实际控制人要变更。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如果运营汇源果汁境内资产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门审批,而不管反垄断法有没有生效。既然是审批,那么批准和不批准皆为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市场竞争,无论内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购都需要依法申报审查。
根据规定,如果外资企业并购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达到申请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标准:即双方上一年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双方当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双方上一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双方当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商务部2009年3月18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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