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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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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已经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区)长、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内森林防火任务。
第五条省和市、地、州以及森林面积一亿平方米以上(含一亿平方米)的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面积一千万平方米以上(含一千万平方米)的乡(镇),设森林防火指挥所。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全省林区划分一、二、三级火险区。各级火险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国有林区实行定地段、定面积、定任务、定人员、定报酬的护林防火责任制。
第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烧纸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
第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需要用火,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在林区架设输电线路,必须有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林区的住宅、厂房、行人休息站周围,必须开辟十米以上宽的防火带。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昼夜值班,重点林区开展巡山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火情。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专用的车辆、电台、器材和其它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设施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分期建设。国有林区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其它林区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建设。
新开发林区,必须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大面积造林(含飞机播种造林)应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生产规划进行建设,设置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火灾按规定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十二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重点飞播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七)县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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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