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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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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油分中心文件�


江公积金〔2009〕33 号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油分中心�
关于印发《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
通����知�

市境内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
用行为,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
用,根据绵住房公积金发〔2008〕11 号、绵住房公积金发〔2008〕
36 号、绵住房公积金归〔2009〕1 号、绵住房公积金归〔2009〕
2 号文件精神,结合江油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1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使用提取�

第一条购买自住住房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年内,
凭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内,凭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买卖契约,契
税完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可申请从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
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房屋所
有权证超过二年,但在 2002 年 3 月 24 日后,且不属于房改房的,
可申请从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
不超过购房款 50%的住房公积金的一半。
备注:凡注明为发票的,收据无效。一次性提取后一年内不
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确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缴存
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贷款。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凭
借款合同(商业贷款)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经职工贷款股核
实还贷金额后,可每年一次从本人及配偶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
得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本息。
贷款(含商业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余额小于或等于
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凭借款合同(商业贷款)和银行
2
出具的还款证明,经职工贷款股核实后,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上
年末账户内余额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
备注:年末为每年 12 月 31 日,年度为住房公积金年度(即
每年 6 月 30 日), 有逾期贷款未偿还的不予提取。
第二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许可
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
发票,可申请从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
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
理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所发生的明
细费用支出及发票,可申请从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
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大修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 30%的,须提供房屋
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每年可一次
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30%以上部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
租(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 月。如果当年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的,以当年缴存额作为支取限额。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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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