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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行政法律主体ppt模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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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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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2-1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2)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
(3)包括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授权行政主体(行政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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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是否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2)内部机构或其他组织虽拥有自己的名称,除非依照法定授权,一般不享有对外名义权。

(1)判断是否行政主体的关键性条件。
(2)主体——行为(行政职权)——责任。
无独立责任,则无行政主体。
注意:行政主体并非在一切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资格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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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权的优益性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和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1)分类
固有职权——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主要赋予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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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主要授予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2)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

(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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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职权。
(2)行政优先权
法国确立了“公务优先原则”,“推定有效”为其主要内容。美国称行政优先权为“行政特权”,某些特定的行政决定或措施不受一般行政法的管辖,某些担任特殊职务的人员,如行政法官,享有行政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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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既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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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优先权的成立要件:

、从事公务时。


(3)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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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1)行政职责的定义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
辨证统一、密不可分。权利——义务——职责——行政责任。
(3)行政职责的内容
必须履行,不得放弃和违反。核心是“依法行政”,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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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可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越权无效。
纵向行政权限——上下级。
横向行政权限——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和公务管辖权限。
(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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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3